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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7〕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加大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格局,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努力营造诚信环境,全面提升我市社会诚信水平,为加快建设“四个开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共建共享,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2.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审慎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依法实施奖惩措施,严格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3.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着力解决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着重针对特殊行业人群执业失信,以及典型守信、严重失信、长期失信等特定信用行为,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二、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格局


(一)行政联合奖惩。深入推进政府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我市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共同实施信用奖惩。


(二)市场联合奖惩。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主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在从事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共同实施信用奖惩。


(三)跨区域联合奖惩。积极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工作,推动我市与其他城市、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


三、丰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


(一)行政联合激励措施。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对良好信用主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作为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向社会进行推介;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领域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行政联合惩戒措施。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本意见规定,对不良信用主体采取以下分类惩戒措施:


1.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采取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2.对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不良信用主体,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行为;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采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应当与其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信用主体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三)市场联合奖惩措施。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广泛查询和使用来自政府及社会各界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的交易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奖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交易对象采取降低优惠、提高保证金、取消交易等约束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管理,进行会员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评价,对诚实守信的会员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会员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级别、取消资格等惩戒措施。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探索联合奖惩机制在商贸、金融、租赁、旅游、环保等领域的市场化应用。


(四)社会公众约束。鼓励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信用联合奖惩,通过各种合法手段、公共渠道,挖掘和宣传介绍社会各类诚信先进事迹和典型。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一)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作为发起部门,要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对其行业领域特定信用主体,共同实施信用奖惩。合作备忘录应明确奖惩对象、奖惩措施、奖惩依据、实施主体等事项内容,以及奖惩对象名单共享、奖惩实施、情况反馈等执行要求。国家、省有关部门已出台相关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应遵照执行。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将其合作备忘录,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已出台的相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


(二)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建立市信用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具体分为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含国家、省、市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认定的全部信用红黑名单主体。市信用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归集、分类、公示、推送、更新及发布管理。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发布后,要及时将名单推送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三)行政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建立市信用行政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具体分为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含国家、省、市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出台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全部措施。市信用行政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归集、分类、公示、推送、更新及发布管理。未经公布的信用惩戒措施不得实施。


(四)自动联合奖惩系统应用。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营、维护全市统一的自动化联合奖惩系统,包括联合奖惩的自动触发、响应和反馈。市县两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务管理平台都要实现与市自动联合奖惩系统的对接和功能嵌入。


(五)联合奖惩措施执行。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嵌入履职过程。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应通过市自动联合奖惩系统主动查询比对市信用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按照市信用行政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规定的内容和职责权限,对列入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及时将奖惩执行情况反馈至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


(六)全社会联合奖惩协同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开放开封市公共信用信息。支持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之间实现红黑名单的数据互通和参考使用。鼓励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政机关信用建设及管理。


五、注重奖惩对象权益保护


(一)信息公开。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有关公共信用信息、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和行政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等的公布公示管理。行政机关制定的信用管理规定、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红黑名单等,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


(二)信息安全。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及市场主体在收集、公开、使用信用主体信息,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的过程中,应加强信用数据安全管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严肃处理泄露、篡改、损毁、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信用信息等行为。


(三)异议处理。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及市场主体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时,主动发现、经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奖惩错误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应完善信用奖惩异议与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并公开异议和投诉受理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元化渠道,及时处理信用主体的异议与投诉。


(四)信用修复。市行政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等制度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名单、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有效期限及信用修复方式。有关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应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五)权益保护。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及市场主体因信用信息与评分、红黑名单、行政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等错误,给信用主体造成损失的,信用主体可以通过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单位和组织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六、保障机制


(一)职责分工。各县、区政府应将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协调解决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作为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依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职能范围内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于2019年10月底前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出台信用联合奖惩制度,报送至市信用办。


(二)督查考核。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对信用联合奖惩措施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统计、评估。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定期将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信息管理。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跟踪监测、统计评估等动态协同功能。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和信用工作需要,加强内部信用信息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功能,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提供可靠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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